近日,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举报,称福州某小区内一家美容店存在无证开展医疗美容效劳的行为。卫生监督员前往被举报地址,经查发现该场所无《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》,场所负责人叶某无执业医生资格证,随后对叶某及举报人分别制造问询笔录。
叶某承认其未获得执业医生资格,并承认现场发现的医用器械及药品是其运用注射的。问询中还得知,叶某未接受过任何医学专业教育,只经过3天的跟班培训后,便私行为顾客实施微整形手术。举报人也举证叶某曾有偿对顾客进行注射、割双眼皮等医疗行为。
结合上述现场依据及问询成果,证实叶某存在不合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,对叶某作出行政处罚:没收其用于违法行为的药品、器械及其违法所得2804元,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。
培训仅3天就敢做微整形手术?
事例点睛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医生经注册后,可以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组织中依照注册的执业地址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执业,从事相应的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业务。未经医生注册获得执业证书,不得从事医生执业活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未经同意私行开办医疗组织行医或许非医生行医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,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、器械,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医生吊销其执业证书;给患者形成危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我国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,微整形属于医疗美容行为,必须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实施,未获得相关组织及人员资质私行开展此类手术的,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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